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城区高污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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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乐县城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污染机动车种类包括;

(一)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三马车、拖拉机及其他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筒称黑烟车);

(三)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四)其他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污染的车辆。

第四条限行区域范围:西外环以东,北外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范围内的道路,限行区域范围所指边界道路不包含在内。

第五条限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或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严格控制4.5吨以上货车“入县通行证”的发放。

第七条城关镇政府、产业集聚区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合理规划绕行路线,制定切实可行的通行引导方案。

城关镇政府要对在限行区域范围内所有村庄上述车辆摸清底数,做好统计工作,施行通行证制度,通告绕行。产业集聚区要对所有车辆做好统计工作,施行通行证制度,通告绕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要严格路面执法管控,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格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限行区域内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车辆进行尾气达标检测,对尾气排放未达标车辆及时对接移交公部门严格处罚。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参与,严格规范渣土车的运输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卡口限行电子抓拍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及时将排放超标车辆信息推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牵头负责做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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