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人关心的疫情期间工资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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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指引

(年2月14日)

Part

01

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问题

1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

答:属于休息日(年1月31日至2月13日)。

解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第一条: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答: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年2月13日通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前复工。企业不宜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在延长的休息日里工作的员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湖北省延长休息日时间为年1月31日至2月13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解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省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Part

02

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或是治疗的问题

4疫情期间如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是否属于医疗期?

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论是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还是其他疾病,都属于医疗期,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有特殊规定,在其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企业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读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5疫情期间未患病,但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是否适用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答: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法律关于医疗期的定义,因此不属于医疗期,不能适用医疗期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因为疫情期间的特殊性,劳动部门对此期间的劳动关系作出了特殊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在此期间企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春节假期结束后(年2月13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松滋市生活费支付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元)的70%,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解读依据:鄂人社办函[]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人社厅明电[]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劳动者被隔离或是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解读依据: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鉴于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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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的问题

8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解读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9延长放假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宣布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立案与信访建议采取网上或邮寄形式;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因此,在恢复诉讼活动之前,诉讼期限停止计算。

解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Part

04

其他问题

10因疫情职工未能及时返岗复工怎么办?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安排年休假时注意:年1月31日至2月13日为休息日,不能安排年休假,2月14日起到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年休假)

11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人社业务?

答:为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人社部门将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类人社服务事项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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