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南猪北养rdquo走向

“南猪北养”格局被彻底打破……

在南方,从年就已经开始的“环保退养”进一步加剧。截至年底,全国划定的禁养区共4.9万个,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共21.3万个。大规模“环保退养”对生猪养殖的影响很大。从年开始,生猪出栏锐减,在年至的两年里,累计清退的生猪产能达到万头,平均年均减少产能万头。

与之相对,国家要求东北等潜力增长区的生猪产量年均增长1~2个百分点,年至年期间共增长5~10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国家正在通过优化区域布局,积极引导生猪产能向东北等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

但是进入年,国家层面开始明确“分区防控”的战略布局,于年2月,发布《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一定区域化防控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全国分为北部、西北、东部、中南和西南五大防疫区。

除了防疫以外,分区防控带来的一个更重大改变是:原有的“南猪北养”格局被彻底打破。

官方表示,“过去我们的想法是想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哪个地方适合养猪,有饲料,我们就在这个地方大力发展养猪,哪个地方没有这个优势,我们就不养猪了。现在看来这个办法从经济效益上来讲,是合适的。但是从防疫上来讲,是绝对有问题的。”

要从长期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求出发,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各个省份都要保持有一定规模的养殖量,区域内要大致做到供需平衡。特别是南方及大中城市周边地区,要鼓励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养殖企业,确保一定的自给力,不能盲目的禁养限养,更不能一关了之、一弃了之。

这样的话,生猪的生产布局要做一定的调整。胡春华表示,这不是一个权宜之计,是长期措施。这也意味着,“南猪北养”格局彻底被打破,并且会一直持续下去。

11月28日,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中南区活猪调运相关措施解读》表示,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并非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种猪、仔猪除外,在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也是能调入中南六省。

也就说中南六省只是禁止“部分”活猪调入,与此同时也并没有禁止中南区外的猪肉产品调入,产区省份只要把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屠宰了,也是能调入中南六省的,该政策是推进“调猪”向“调肉”转变的一项探索。

我们来看看中南六省相关措施的解读:

1、中南区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号)要求,自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

2、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措施后,是否所有活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吗?

答:按中南区联防〔〕2号“自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符合下列情况的生猪仍可调入中南区:1)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调运条件的种猪、仔猪,种猪调入中南六省(区)前应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在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区域“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肉猪;3)供港澳生猪(凭动物卫生证书过检查站);4)用于科学实验,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实验用猪。

3、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中南区有那些要求?

答:非中南区的肉猪要调入中南区,非中南区的养殖企业需按“点对点”进行备案,即“点对点”调入中南区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要求:年出栏生猪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

4、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从非中南区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肉猪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按“点对点”进行备案,从符合备案条件并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场)调入肉猪。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5、如何进行“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

答:由非中南区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中南区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附表2)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如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向广东供应生猪,其备案名单将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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